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轨罚简决字( ) 号 当事人(单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经调查,当事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地铁 号线 站 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决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行政罚款人民币(大写) 圆整(¥ 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字)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