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易燃物品
1、易燃、助燃物品、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二)易爆炸物品
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手雷、手榴弹等。
3、烟火制品:鞭炮、爆竹、礼花弹、烟花、发令纸、烟
火剂、引线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
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
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四)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五)腐蚀性物品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六)危险化学品
氧化物、有机氧化物以及感染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
(七)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弓弩等。
(八)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含陶瓷类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九)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十)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种类 |
品名 |
限带数量 |
备注 |
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
充电宝、锂电池 |
累计不超过3个 |
标识全面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品额定能量不超过160Wh |
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等 |
累计不得超过3把,并保持包装完好 |
单品长2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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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高尔夫球杆、曲棍球杆、指节铜套(手钉)等 |
单品长50厘米—160厘米,直径6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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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
已开刃的禁止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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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 |
白酒(56度及以下) |
单人携带累计不得超过2公斤 |
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 |
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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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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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甲油、去光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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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不超过50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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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火机 |
累计不得超过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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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火柴 |
累计不得超过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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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存在安全风险需要限制携带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