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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4 16:2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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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审查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作业管理

第五章  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

第六章  安全保护区应急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理念,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安全稳定运行,规范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中的职责,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辖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及市政府委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所有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为《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作业类型为《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第四条 轨道交通线网中已获规划批复但未明确建设主体的为规划线路,已获工可批复并已明确建设主体的为在建线路,初期运营后的为运营线路。

第五条 作业项目按与轨道交通接近程度、影响程度,在建及运营线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简易工程);规划线路划分为规划一级、规划二级。

作业影响等级划分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 安全保护区合规性巡查是指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及报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的作业活动;轨道交通设施巡查是指对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系统设备、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设置的相关设施等的日常巡查;施工现场符合性巡查是针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已完成各阶段审查的作业项目,在施工时进行必要监督,以保证施工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

第七条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实行“分工负责、会签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有: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审查、作业管理、应急管理、日常巡查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根据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地保与执法中心

1.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查申请的受理及答复;

2.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合规性巡查;

3.负责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

4.负责牵头设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并对毁损或擅自移动边界标志的情况进行巡查、上报。

(二)规划发展中心

1.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影响等级定级;

2.负责牵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评估报告、轨道交通设施损伤修复方案、工程变更方案、应急预案)等审查;

3.参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

(三)技术管理中心

1.参与在建及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评估报告轨道交通设施损伤修复方案、工程变更方案应急预案)审查;

2.参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

(四)应急与保卫中心

1.负责督促、指导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2.负责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内部督查;

3.负责牵头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五)运营公司(含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单位

1.参与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阶段作业项目审查(含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监测停测等)

2.负责与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协议;

3.负责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动态监测的现场监管;

4.参与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

5.牵头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轨道交通设施巡查,施工现场符合性巡查;

6.负责组织开展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应急处置工作。

(六)建设公司

1.参与在建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阶段作业项目审查(含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监测停测等)

2.负责与在建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协议;

3.负责在建线路安全保护区动态监测的现场监管;

4.参与在建线路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

5.牵头在建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轨道交通设施巡查,施工现场符合性巡查;

6.负责组织开展在建线路安全保护区应急处置工作。

(七)资源管理分公司

1.负责签订轨道站点与周边物业对接连通项目合同;

2.参与轨道站点与周边物业对接连通项目方案审查;

3.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交底管理。

(八)其他部门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涉及的其他部门,要对合作单位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对其做好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普法宣传。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审查


第九条 作业单位或个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活动,应当书面征求公司的意见,实施期间应配合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方案审查

(一)作业单位或个人根据作业项目所处阶段向地保与执法中心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详见附件3),地保与执法中心审核受理后移交规划发展中心进行审查,规划发展中心根据规划线路、在建线路、运营线路作业等级划分,按照项目方案审查流程(详见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结合相关部门意见(会签表详见附件8)、专家论证意见(必要时),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出具审查意见(附件9),交由地保与执法中心回复作业单位或个人。

1.规划线路:一级二级作业项目由规划发展中心初审后报分管土建结构专业副总工程师、规划分管领导审批

2.在建及运营线路:特、一级作业项目由规划发展中心初审后,由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在建线路由建设公司参与,运营线路由运营公司参与)、技术管理中心、资源管理分公司等部门会审,报分管土建结构专业副总工程师、规划分管领导审批。二、三级作业项目由规划发展中心初审,由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在建线路由建设公司参与,运营线路由运营公司参与)、技术管理中心、资源管理分公司等部门会审,报规划分管领导审批。四级(简易)项目由地保与执法中心受理进窗,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等部门现场确认后由地保与执法中心出窗。

(二)方案通过审查后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作业项目方案受理后,进窗审核移交为2个工作日,初审为3个工作日,会签为5个工作日,共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轨道交通建设条件或运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作业项目,审查时限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作业管理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管理包含安全评估、动态监测、安全协议和技术交底轨道交通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

第十三条 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时,应进行安全评估;作业影响等级为二级、三级时,由方案审查牵头部门根据地质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及轨道交通设施受影响程度,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安全评估贯穿于作业项目的设计、实施全过程,包括轨道交通设施现状评估、作业影响预评估、作业施工过程评估、作业影响后评估。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时,由方案审查牵头部门根据地质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及轨道交通设施受影响程度,判定是否需要要求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报告可分阶段向公司提交

第十五条 评估单位的资质需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公用(含轨道交通、轻轨)行业甲级资质;

(二)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三)具有轨道交通及地下工程专业的科研和教学资格。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工程,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七条 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设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委托监测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及与轨道交通密切相关的工程部位进行动态监测;作业影响等级为二级、三级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设工程,由方案审查牵头部门根据地质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及受影响段轨道交通设施现状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动态监测的作业项目,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应要求作业单位或个人按照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对象、范围、测项、频率、监测设备、预警报警值、信息提交方式等实施保护监测,不得随意调整监测要求。建设公司对在建线路,运营公司对运营线路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动态监测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并要求作业单位或个人提交监测报告,评价作业项目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影响。

第十九条 经专家论证或技术审查部门联合认定评估报告、监测数据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真、监测结果严重失准或监测信息传递不及时引起严重后果,公司可要求作业单位或个人更换评估单位或监测单位,并重新报审。

第二十条 现场监管部门(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应要求监测单位根据监测警戒值标准及时向现场监管部门、作业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和报警。当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报现场监管部门。

二十一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作业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停止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动态监测:

(一)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影响结束;

(二)轨道交通设施变形进入稳定阶段;

(三)其他符合情形。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活动在开工前,在建线路由建设公司与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协议,运营线路由运营公司与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协议,要求作业单位或个人保证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地保与执法中心牵头,会同规划发展中心、技术管理中心、建设公司、运营公司等,组织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特级、一级作业项目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其中在建线路由建设公司参与,运营线路由运营公司参与),提出现场技术管控要点和风险管控要点。

第二十四条 作业项目施工导致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控制指标超标、设施受损影响运营后,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应通知地保与执法中心,由地保与执法中心告知作业单位或个人暂停施工。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要求作业单位或个人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审查程序与作业项目方案审查程序一致),并监督作业单位或个人按修复方案采取措施消除该施工对轨道交通的影响,轨道交通设施修复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组织验收,要求作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五章 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公司、运营公司牵头,分别对在建线路和运营线路的安全保护区开展轨道交通设施巡查、施工现场符合性巡查,建设公司、运营公司发现作业单位或个人不按审批的方案施工,应及时通报地保与执法中心予以制止,如需提供技术支援,则由规划发展中心、技术管理中心至现场给予技术支持。

地保与执法中心对运营线路的安全保护区进行合规性巡查,对毁损或擅自移动边界标志的情况进行巡查、上报。对巡查发现的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及安全运营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巡查发现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拟建项目,要求作业单位或个人在作业前书面征求公司意见,取得公司审查意见后方可实施。巡查采取定期巡查、随机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安全隐患实行定期巡查,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项目视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对安全保护区内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监测数据变化较大的项目,根据需要进行重点巡查。原则上按照特级、一级项目1天1次,二、三、四级项目1周2次、待开发区域1月2次的频率进行。

地保与执法中心根据建设公司提报的执法申请或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的需要,对在建线路的安全保护区进行合规性巡查。

第二十六条 地保与执法中心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相应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普法宣传工作。


第六章 安全保护区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应要求在建线路或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作业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在提交作业申请时一并提交。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根据作业项目等级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应督促、指导在建线路或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作业单位或个人根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建设公司或运营公司督促、指导在建线路或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作业单位或个人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抢险,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涉及运营线路的要按照运营应急相关制度启动相应的客运组织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应急与保卫中心督促、指导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现场应急处置,并督查公司内部各阶段的应急保障措施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开展安全事故或事件的调查,对落实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各责任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存在违规作业或出现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及安全运营等情况时,各责任部门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紧密联动、及时处置。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各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如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将严格按照公司问责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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