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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3 15:4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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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参加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异议处理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举报处理办法》(长发改招标〔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招标采购(含非招标方式)活动异议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异议处理工作包括异议的受理、异议的调查核实、异议结论及回复等内容。

第四条投诉的处理按照《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和《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举报处理办法》(长发改招标〔201911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举报的处理按照《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举报处

理办法》(长发改招标〔201911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重大异议处理的决策机构,主要决策异议处理过程中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审议批准对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以及虚假、恶意异议的处罚决定等。一般情况的异议处理原则上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牵头,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项目发起部门、合约部门、法务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为异议处理工作的常设部门,遵循统一受理、分工办理、统一回复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其他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

第八条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是指招标采购活动业务的组织经办部门或子(分)公司,原则上为招标中心或经集团公司授权实施招标采购工作的子(分)公司。牵头负责异议处理全过程的有关工作;组织涉及异议处理有关的会议;协助配合监察审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处理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异议处理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招标采购活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异议处理各项工作,承办异议处理全过程事务性工作,核对异议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异议材料符合异议受理的条件,并对招标人异议处理工作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十条项目发起部门是指招标项目发起、负责或实施,以及用户需求和技术文件提出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处理招标谈判文件、招标采购活动和评标谈判结果中涉及用户需求和技术有关的异议;配合处理涉及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和评审错误等的异议处理;协助监察审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用户需求和技术有关的投诉及举报。

第十一条合约部门负责处理招标谈判文件、招标采购活动和评标谈判结果中与合同、造价和投标报价有关的异议;配合处理涉及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和评审错误等的异议;协助监察审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与合同、造价和投标报价有关的投诉及举报。

第十二条法务部门负责对异议处理全过程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处理中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并负责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或转办的投诉及举报进行处理。

第三章异议提出、受理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提出异议的主体(以下简称异议人)应依法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是参与所异议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共同提出。

第十五条异议提出的环节和法定期限: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谈判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开标或谈判验证的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或谈判验证的现场提出。

(三)对评标或谈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结果或谈判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人应在上述环节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依规受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异议人须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以现场递交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名提出异议。除开标或谈判验证提出的异议外,异议人须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1)提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异议项目名称;

(二)异议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异议事项的具体事实;

(五)相关请求和主张;

(六)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七)真实性承诺;

(八)异议时间;

(九)递交异议书的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异议书应当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其他组织的,应为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其异议书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异议人应当将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及证明材料等内容一次性完整提供。异议人对一个项目的不同标段提出异议的,应当将各标段异议事项集中在一份异议书中表述,异议人不能就同一事项重复异议。

第十八条异议人应按谁异议,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视为无效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二)异议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异议书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供齐全信息或签字盖章的;经补正的异议书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议书未署异议人真实姓名、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异议但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字或未加盖公章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

(四)开标或谈判验证的现场提出且招标人已当场回复,开标结束后异议人仍然针对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五)招标人已作出答复,异议人无新的事实证据,仍然针对同一事项提出异议的;

(六)异议事项不清晰不具体,或无事实依据,或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不足的,或无有效证据证明的,或难以查证的;

(七)异议书内容中存在虚假或不实信息的;

(八)异议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

(九)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异议人对自身提出异议的;

(十一)其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异议无效情形的。

第二十条异议人递交异议书时,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对异议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如必要时,由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项目发起部门、法务部门、合约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等共同对异议书进行审查,研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议无效情形。

第二十一条异议书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异议人应及时更正或补充并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交。异议人逾期不补正的、或因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或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异议书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通过形式审查的,视为正式受理异议,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应及时回复异议人,原则上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回复。在做出异议回复前,被异议项目暂停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回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异议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核验、审批、组织专家论证或评委复议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异议回复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做出异议回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异议撤回函》(格式见附件3),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撤回后,招标人将终止异议回复工作,恢复招标采购活动。异议人不得再针对同一事项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否则视为恶意异议行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异议调查、核实和回复的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异议受理后,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应及时将异议书交由集团办公室呈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批示。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应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备(如有)。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如有必要,可以书面函询或实地调查取证或组织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当面核实。

第二十五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异议事项,如有必要,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可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可作为异议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的活动,监察审计部门、法务部门应派人员参加,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调查、核实过程应形成书面笔录、记录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并由调查、核实参与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核实工作,按招标人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告知相关情况,不得无理由拒绝、隐匿或者伪造;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均应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异议各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其放弃相应权利,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对招标谈判文件的异议:

(一)由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或项目发起部门或合约部门对异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科学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进行研究核实,形成结论,并取得其分管领导的认可。

(二)若异议事项成立的,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或项目发起部门或合约部门应就异议事项提出招标谈判文件修改建议,并取得其分管领导的批准认可。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根据经批准认可的修改建议,按《长沙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六章澄清答疑文件的编审的要求,办理招标谈判文件修改发布和异议回复等事宜。

(三)若异议事项不成立的,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根据上述异议处理部门的结论形成异议回复,上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批同意后,书面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九条对开标或谈判验证过程有异议的:

经取得现场行政监管(如有)和监察审计部门派驻现场人员认可后,由现场主持人员在开标或谈判验证当场做出答复,并形成书面记录。情况重大的,还应事先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

第三十条对涉及评标错误、评标不公有异议的:

(一)经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负责人和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如有)后,由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调阅投标资料及评标谈判资料,并出具书面调阅情况报告。

(二)经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异议处置建议,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批同意后,书面回复异议人。

(三)经核查,如发现投标谈判响应文件内容可能不符合或无法从形式上判断是否符合招标谈判文件要求,以及可能存在评委对评审项判定错误等情形的,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批同意后,报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如有),由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进行复议,形成复议结论。

(四)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根据复议结论形成异议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批后,回复异议人。

第三十一条涉及弄虚作假的异议:

(一)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如有),由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调阅投标资料,出具书面调阅情况报告。

(二)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批同意后,书面回复异议人。

(三)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或情形的,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1.根据核查情况形成异议处理建议,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书面回复异议人;

2.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如有),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进行复议确认,形成复议结论。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根据复议结论形成异议处理建议。如评标结果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上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书面回复异议人;如评标结果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上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同意后,书面回复异议人。

第三十二条涉及围标串标的异议,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如有),由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调阅开评标现场音像资料、投标资料及评标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二)经核查上述资料,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种情形或第四十条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种情形的,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批同意后,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异议人。

(三)经核查上述开评标的音像及书面资料,若发现有问题的,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并报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如有),由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进行进一步复议确认,形成复议结论。

(四)若复议结论认为有关问题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第四十条规定的,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报领导小组,并向行政监管部门(如有)或具有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权限的有权部门报告。按上述部门的处理决定,若评标结果/谈判评审结果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报领导小组,书面回复异议人;若评标结果/谈判评审结果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书面回复异议人。

(五)若复议结论认为有关问题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第四十条规定的,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经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批后,将复议结论书面回复异议人。

第三十三条复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由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确保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员参加;有证据证明原评委不能胜任或需要回避的,应依法予以调整;

(二)复议范围不得超出异议事项;

(三)复议依据原则上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异议处理证明材料,依法不在复议环节开展质证和调查取证等活动;

(四)行政监管部门对复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复议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一)分值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四)其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五条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应当就复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对复议事项逐一进行明确答复。复议报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并由参加复议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者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六条异议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评标或谈判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议成立且对评标或谈判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及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因异议导致存在其他替补中标/中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依次选择中标/中选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议回复以现场领取、传真等适当方式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应予以签收。必要时,可以就异议回复与异议人进行现场或电话沟通。因异议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效,或不签收,或不领取异议回复而导致异议回复无法送达的,视为异议人主动放弃知晓异议回复结果的权利,招标人已完成异议回复工作。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决定(格式见附件4):

(一)给予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

(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招标人项目投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罚则

第四十条异议人须对异议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异议。被异议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推诿或阻碍招标人异议处理工作。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各方不得影响异议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

第四十一条异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异议:

(一)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违背真实性承诺的;

(二)异议人曾存在两次及以上异议查无实据的;

(三)异议回复后,异议人反复向行政监管或纪检监察等部门投诉举报,且经行政监管或纪检监察等部门认为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的。

第四十二条属于虚假、恶意异议的,招标人有权向行政监管部门通报其相关信息,视其情节轻重,可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处理。虚假、恶意异议对招标人及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还将提请行政监管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在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监察审计部门应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参与异议处理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异议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将异议事项透露给与异议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将根据保密相关规定追究泄密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不满意,可在收到异议回复后,按《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举报处理办法》(长发改招标〔201911号)的规定依法依程序提出投诉。

第四十六条招标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应妥善保存和管理异议全过程档案,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招投标活动异议事宜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异议书格式.doc

附件2:回复函格式.doc

附件3:异议撤回函格式.doc

附件4:处理决定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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